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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353号原告罗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