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16-1877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87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徐彩霞,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耿延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