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陶勇与王程昊、宫本燕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程昊,宫本燕,陶勇,姜永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程昊。法定代理人宫本燕,系上诉人王程昊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本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勇。委托代理人李兵,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永益。上诉人王程昊、宫本燕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程昊、宫本燕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程昊、宫本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程昊、宫本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程昊、宫本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代理审判员 宋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