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立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立新,谷加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45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恩,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被告高立新,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谷加俊,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立新、谷加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立新、谷加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立新、谷加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立新、谷加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清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