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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粤祥纺织有限公司与扬州翠薇时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粤祥纺织有限公司,扬州翠薇时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320号原告吴江市粤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翠薇时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翠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粤祥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翠薇时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粤祥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粤祥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4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84元,由原告吴江市粤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