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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文学与广东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学,广东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754号原告:朱文学,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伟亮、姚子生,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5号正门西侧华燕商城东座自编107-111房,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陈仕涛。原告朱文学诉被告广东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朱文学的委托代理人姚子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学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入职天津富尔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后被安排转入被告公司,担任市场二部总监一职,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原告在过去一年工作成绩优秀,被告给予原告“荣誉颁发”,但被告一直拖延未支付该“荣誉颁发”的奖金,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2013年度的奖金12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广东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2-2013年度的奖金123000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5】2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本院。原告主张其于2012年10月1日入职天津富尔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任职市场二部总监,后由于经营权问题,于2013年11月被安排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不变,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提成、奖金项目构成,年度达到考核标准可发放奖金。同时,原告主张,由于其在2012-2013年度工作成绩优秀,被告给其作出“荣誉颁发”,给予季度/年底奖金123000元,但至今未予兑现。对此提交以下证据:1、员工证,岗位为天津富尔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市场二部总监;2、劳动合同两份,第一份为天津富尔道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原告于2013年5月8日签订的合同,第二份为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合同;3、《荣誉颁发》,内容为“兹朱文学同志(市场部总监),在2012-2013年度因工作勤勉,能力优秀,成绩显著,被评为富尔道贵金属有限公司的工作标兵,给予季度/年度奖金12.3万元(壹拾贰万三千元),以资鼓励”,总裁签名“陈仕涛”,落款2013年12月1日,并加盖被告字样公章。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先与天津富尔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与其提交的员工证及两份劳动合同相互吻合,本院由此认定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2012-2013年度奖金123000元,对此提交《荣誉颁发》,并有原件予以核对,根据《荣誉颁发》记载,被告认可原告2012-2013年度在富尔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工作成绩,给予123000元的鼓励,并有被告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陈仕涛签字确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被告对原告未提出抗辩,也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由此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2-2013年度奖金123000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朱文学支付2012-2013年度奖金1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黄金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颖捷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碧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