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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曹玉坤与袁亚刚、李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坤,袁亚刚,李井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098号原告曹玉坤,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5709201893,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小各各召一组。被告袁亚刚,男,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井艳,女,4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坤诉被告袁亚刚、李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玉坤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亚刚、李井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玉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坤撤回对被告袁亚刚、李井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