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倪洁钿、王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63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99-1号。代表人:王永军,该行行长。被告:倪洁钿。被告:王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诉被告倪洁钿、王浙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洁钿、王浙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