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梁庆侠与被告曹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庆侠,曹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92号原告梁庆侠。被告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庆侠诉被告曹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须另行收集证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庆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