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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梁庆侠与被告曹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庆侠,曹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92号原告梁庆侠。被告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庆侠诉被告曹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须另行收集证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庆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