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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4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隽与蒋春梅、第三人陈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隽,蒋春梅,陈雨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469-1号原告:周隽,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郭萍,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春梅,女,汉族,住无为县。第三人:陈雨,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隽诉被告蒋春梅、第三人陈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周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蒋春梅转让给第三人陈雨的商住楼及营业房。原告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商住楼及营业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