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黄礼鹏与赵作芳、褚建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礼鹏,赵作芳,褚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黄礼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赵作芳,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褚建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台民初字第1696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作芳、褚建伟银行存款或收入35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赵作芳、褚建伟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