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民终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田盘坤与刘书伟、刘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书伟,田盘坤,刘志伟,李根富,张新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盘坤。委托代理人马天才,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志伟。原审被告李根富。原审被告张新义。上诉人刘书伟因与被上诉人田盘坤、原审被告刘志伟、李根富、张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2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葛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刘书伟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刘书伟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书伟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李延波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