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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亚亚与大联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亚,大联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656号原告李亚亚。被告大联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双珠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汝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亚与被告大联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联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联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亚亚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康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