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亚亚与大联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亚,大联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656号原告李亚亚。被告大联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双珠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汝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亚与被告大联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联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联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亚亚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康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