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4民初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如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4民初00066号原告如某,女,藏族,生于1987年1月29日,四川省松潘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松潘县。被告白某,男,藏族,生于1986年04月30日,四川省松潘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松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如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如么承担。审判员 马丽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