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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4民初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如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4民初00066号原告如某,女,藏族,生于1987年1月29日,四川省松潘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松潘县。被告白某,男,藏族,生于1986年04月30日,四川省松潘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松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如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如么承担。审判员  马丽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