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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力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61号原告:李力,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延边街******室,身份证号码: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晶晶,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简路易,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晶晶,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力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力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