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浙江瑞欧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胡根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瑞欧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胡根夫,黄叶珍,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廖新平,陈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涂咸阳。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魏锋、董樑,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瑞欧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浙江杭州。法定代表人:胡根夫。被执行人:胡根夫。被执行人:黄叶珍。被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廖新平。被执行人:廖新平。被执行人:陈林凤。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瑞欧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胡根夫、黄叶珍、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廖新平、陈林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瑞欧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支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人民币15115000元及利息;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胡根夫、黄叶珍对浙江瑞欧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均在债权本金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对浙江瑞欧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可就廖新平、陈林凤所有的总号为6267048的兴业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在担保物变现所得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廖新平、陈林凤所有的总号为6267048的兴业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中银行存款5320703.66元(其中5121188.66元已支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另查明被执行瑞欧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本案已轮候查封,胡根夫、黄叶珍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及证券等登记信息,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剩余标的9794296.34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并对胡根夫、黄叶珍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进行了布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50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