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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122号原告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序佳,男。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致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