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漆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620号原告:漆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冯长林,金寨县斑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漆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漆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