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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襄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晓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第265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华,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华向申请执行人襄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942.3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华银行存款11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