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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继锋与胡俊俊、胡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锋,胡俊俊,胡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125号原告:刘继锋,男,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胡俊俊,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胡明友,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刘继锋与被告胡俊俊、胡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孟献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