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郭丹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庆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丹丹,张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郭丹丹,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84年8月29日生,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丹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庆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丹丹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睢证民初字第04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