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兰州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姬秀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姬秀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1995号原告兰州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雷小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丽丽,该公司经理。被告姬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姬秀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姬秀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兰州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燕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