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5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93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于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于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