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于国青与被执行人辛向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青,辛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于国青,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辛向丰,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于国青与被执行人辛向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05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标的款1400.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05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05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