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晋中市万达供热有限公司与刘守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市万达供热有限公司,刘守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86号原告晋中市万达供热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辽阳路79号。法定代表人罗立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守增,男,现住址。原告晋中市万达供热公司与被告刘守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守增准确的具体明确的身份和住所信息,属被告不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晋中市万达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退还原告,专递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月雯审 判 员 王 虹人民陪审员 原成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