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陈翠英、叶忠东、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维,陈翠英,叶忠东,林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635号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海口路122-142号一层店面及二、三层前间。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叶,女,该行风险经理。委托代理人柯振华,男,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陈维,男,1982年1月9日出生,住福鼎市。被告陈翠英,女,1968年3月2日出生,住福鼎市。被告叶忠东,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福鼎市。被告林彬,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福鼎市。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陈翠英、叶忠东、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维、陈翠英、叶忠东、林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0日,被告陈维与原告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按月利率9.6‰计息,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陈翠英、叶忠东、林彬自愿为上述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1月20日,原告按约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后,被告陈维经原告多次催讨,清偿了截至2016年4月17日前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并偿还了本金50094.28元,尚结欠原告49905.72元本金未予清偿。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陈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05.7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9905.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4‰计付);2、被告陈翠英、叶忠东、林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维、陈翠英、叶忠东、林彬均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有原告庭审陈述及经举证认证和本院审查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身份证、《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综合业务系统查询单、分户明细对账单等证据为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原告已按约履行提供借款义务,被告陈维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9905.72元未归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9905.72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陈维逾期还款,原告要求其按罚息利率(经核算为月利率14.4‰)自2016年4月18日起继续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翠英、叶忠东、林彬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要求该三被告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超出保证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05.7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9905.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4‰计付)。二、被告陈翠英、叶忠东、林彬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平心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注:《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