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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晓辉与肖镇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辉,肖镇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3民初105号原告张晓辉,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肖镇昭,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晓辉诉被告肖镇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兴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镇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辉诉称,被告肖镇昭被告肖镇昭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晓辉借款8万元,双方于2014年10月22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限为30天,自签订借款协议之日起算,约定如若借款人到期未归还借款,则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罚息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8万元。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逾期罚息(按每日千分之三自借款逾期之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2014年10月22日被告肖镇昭亲笔签名的借据和借款合同各一份。被告肖镇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经当庭审核,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肖镇昭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0月22日与原告张晓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2日到2014年11月21日,共30日,若借款人在到期后未归还借款,则按每日千分之三的罚息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被告,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借据上签名确认向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肖镇昭向原告张晓辉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对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三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超出有关民间借贷对逾期利率的法律规定,故借款的逾期利息应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镇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归还原告张晓辉借款8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8万元从2014年11月2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晓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肖镇昭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不退,由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兴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