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498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惠忠颜,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艾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