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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路洋等诉徐艳艳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杨某甲,男,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村民。原告杨某乙,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宝海,系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村民。被告徐某乙,女,1995年2月20日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金亮,系西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少剑审 判 员  郭耀冬人民陪审员  许 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