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路洋等诉徐艳艳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杨某甲,男,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村民。原告杨某乙,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宝海,系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村民。被告徐某乙,女,1995年2月20日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金亮,系西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少剑审 判 员 郭耀冬人民陪审员 许 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