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文静与王龙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静,王龙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静,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马涛。被执行人:王龙标,汉族,1951年7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马文静诉王龙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龙标与张厚英(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王龙标所欠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现查被执行人王龙标及其配偶张厚英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龙标及其配偶张厚英银行存款68763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龙标及其配偶张厚英银行存款687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