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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948号原告:初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隋香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