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江与被执行人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文峰镇。被执行人陈志,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龙江与被执行人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志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志(单位代码05*****、个人代码**)在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凌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