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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江与被执行人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文峰镇。被执行人陈志,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龙江与被执行人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志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志(单位代码05*****、个人代码**)在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凌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