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4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克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张克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4196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地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胡长富,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玉平,系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南苑热源厂厂长。被告张克勤,西峰区人。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勤供用热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立案后,在审理中,2016年4月14日原告以被告张克勤对拖欠的暖气费进行了完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25元。审判员 李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