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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长录与孙红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录,孙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孙长录,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孙红红,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长录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红红给付24312.06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80元、执行费2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红红有银行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孙红红案件款27495元(案件款24312.06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执行费297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孙红红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