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92号原告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舞阳县舞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重归于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