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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92号原告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舞阳县舞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重归于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