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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郑凤春与杨艳春、贾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凤春,杨艳春,贾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271号原告:郑凤春,女,汉族,1965年7月2日生,农民。被告:杨艳春,女,汉族,农民。被告:贾德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郑凤春与杨艳春、贾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立审 判 员  冯 伟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