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与萍乡市科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科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02民初94号原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法定代表人蔡景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丹,该公司法务部部长。被告萍乡市科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法定代表人邱清高,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市科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皮三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萍乡市科盛工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1年开始发生相关业务至今,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未清结。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但被告不予还清,截止2016年2月19日止,被告尚欠原告299102.7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99102.7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原告为适格的主体;2、客户三栏式明细账三张,证明双方经济往来,我们发货对方付了部分承兑汇票;3、2015年10月27日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一直未按承诺归还欠款。被告未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三组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自2011年起一直有相关业务往来。2015年10月27日,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9102.7元人民币。为此,被告出具还款承诺(还款协议),承诺从2015年11月起,每月还款3万元,直至还请为止。但被告并未按该承诺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自己的承诺履行债务,属于违约,应当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萍乡市科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99102.7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299102.7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7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7元,减半收取2893.5元由被告萍乡市科盛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皮三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候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