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吕小辉与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辉,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吕小辉,男,汉族,住什邡市双盛镇。被执行人: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双盛镇。吕小辉与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46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小辉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苏 华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