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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黎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北少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交至法院,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少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