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于跃财诉孙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跃财,孙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1651号原告于跃财,男,193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孙桂红,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袁海波(被告弟弟),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址同上。原告于跃财诉被告孙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大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孙桂红系袁海辉妻子,袁海辉已经病故。2014年12月1日,袁海辉借我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率1.2%。此款经我索要,被告借故推脱,被告与袁海辉系夫妻关系有偿还之责。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被告辩称,确实是我们借原告的钱了,欠款金额也对,孙桂红本人也在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呢,没有偿还能力,现在还欠外债近40万元。所以给不上原告。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2014年12月1日欠据一枚,证明欠款20000元事实。被告质证称欠款属实。但欠据上有改动。针对欠据上借款日期大改动。原告解释道改动是袁海辉本人改的。钱是2014年借的,当时袁海辉写成2015年了,所以他把5改成的4。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桂红系袁海辉妻子,袁海辉已经病故。2014年12月1日袁海辉借原告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率1.2%。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另经审理查明,袁海辉于2016年2月9日去世。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孙桂红丈夫袁海辉生前借原告于跃财20000元欠款属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而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与袁海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袁海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桂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于跃财欠款人民币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