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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常俊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1民初539号原告:李常俊,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朱嵩,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常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4月14日以起诉的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原告有权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常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30元,合计155元(原告李常俊已预交),由原告李常俊负担。审判员  王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