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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武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保龙与王启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龙,王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武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原告陈保龙(曾用名陈宝龙),职工。被执行人王启才,农民。申请执行人陈保龙与被执行人王启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2010)南漳武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保龙,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延寿审判员  李双贵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正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