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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王青福与魏圣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福,魏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75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青福,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魏圣国,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青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魏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和执行费14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757号执行案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