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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崇泰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业鑫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崇泰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业鑫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641号原告东莞市崇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滨河路14号。法定代表人郭X,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宏业鑫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沙湖社区龙湖工业区C栋二楼。法定代表人蒋X。原告东莞市崇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业鑫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所有的价值XX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案外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XX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进行担保,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宏业鑫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XX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佩珊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