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郏县高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高源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郏县高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亚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静,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学云,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少华,男,198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建常,男,195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郏县高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源建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九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源建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亚丹、李佳静,被告水利水电九局的委托代理人宋少华,被告中太公司委托代理人闫建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源建材公司诉称,高源建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三标项目部(以下简称宝郏段项目部)签订砂石料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高源建材向宝郏段项目部供应砂石料,宝郏段项目部每月向高源建材公司结算货款。但截止起诉之日,尚拖欠高源建材公司砂石料款122923.74元及违约金21732元。宝郏段项目部是水利水电九局设立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部。中太公司承包了水利水电九局的工程,并受其指派接收砂石料。故该欠款及违约金应由中太公司和水利水电九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水利水电九局和中太公司支付高源建材公司砂石料款共计122923.74元及违约金21732元(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中太公司辩称,高源建材公司诉称属实。高源建材公司与水利水电九局签订“砂石料”购销合同,中太公司承包了水利水电公司的工程,由中太公司收取砂石料,水利水电九局向高源建材公司付款。被告水利水电九局辩称,合同期满后,已无合同履行义务。2013年向高源建材公司支付的料款,是受中太公司委托,不是履行合同。对下欠料款,虽然高源建材公司开具有发票,但水利水电九局未接受,也不认可。应驳回高源建材公司对水利水电九局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水利水电九局通过招标,中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三标段施工工程,并设立宝郏段项目部。2011年10月12日,宝郏段项目部(甲方)与高源建材公司(乙方)签订“砂石料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七条:“货款支付每月20日甲乙双方将本月的砂石料收料单整理对账,无误后,乙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到甲方设备物资部及财务部办理入库及挂账手续,甲方在十五日内付清货款”。并对砂石料的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以及质量要求、验收、技术标准、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止。之后,高源建材公司向宝郏段项目部供应砂石料。具体由施工方中太公司验收,中太公司与水利水电九局是承包关系。双方对账后,高源建材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到水利水电九局挂账,由水利水电九局向高源建材公司付款。高源建材公司与宝郏段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于2012年10月1日到期后,中太公司继续接收高源建材公司的砂石料,直到2013年11月。水利水电九局曾于2013年9月29日向高源建材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即2012年12月以后的砂石款20万元,对下欠的122923.74元货款,高源建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水利水电九局开具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2923.74元到水利水电九局财务挂账,水利水电九局拒收。诉讼中,中太公司对高源建材公司诉称及下欠122923.74元料款数额认可。水利水电九局对该数额亦未提出异议。庭审后,水利水电九局提交委托书一份,该委托书主要内容显示中太公司委托水利水电九局将20万元砂石料款转入高源建材的账户,以此证明水利水电九局在合同期外支付高源建材20万元是受中太公司委托向高源建材直接支付。对此,中太公司认可,但高源建材公司有异议。诉讼中,中太公司称其与水利水电九局之间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另查明,高源建材公司请求违约金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22日起算。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合同、结算单据、委托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高源建材公司与宝郏段项目部签订的砂石料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供货日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止。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合同到期后,中太公司接收的砂石料款由谁支付的问题。高源建材公司与水利水电九局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期内产生的砂石料款,水利水电九局已支付完毕。合同到期后,高源建材公司继续向中太公司运送砂石料,并未取得水利水电九局的同意,且中太公司系独立的承包单位,对外依法独立承担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中太公司收到砂石料后应当支付货款。高源建材公司称合同到期后,水利水电九局继续支付货款,是对合同的继续履行,以此为由要求水利水电九局支付合同到期后的付款义务,但水利水电九局在合同外支付高源建材公司20万元是基于中太公司向水利水电九局出具委托书,请求水利水电九局将应当支付中太公司的款项直接支付给了高源建材公司,因此,高源建材公司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故对下欠的122923.74元砂石料款,应由中太公司偿还。高源建材公司诉请水利水电九局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高源建材公司请求水利水电九局和中太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高源建材公司主张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22日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郏县高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料款122923.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22日起算,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郏县高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3元,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昊杰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少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