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8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淑芬申请执行刘振岩、张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芬,刘振岩,张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杨淑芬,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刘振岩、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执行人张玉艳,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杨淑芬申请执行刘振岩、张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