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淑芬申请执行刘振岩、张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芬,刘振岩,张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杨淑芬,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刘振岩、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执行人张玉艳,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杨淑芬申请执行刘振岩、张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