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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光路休养所与长春市源森堂土特产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光路休养所,长春市源森堂土特产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光路休养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1585号。法定代表人徐平,所长。委托代理人岳运通,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司明华,系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源森堂土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1585号。法定代表人刘松翠,经理。原告原告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光路休养所诉被告被告长春市源森堂土特产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光路休养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邢子健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人民陪审员  吴 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