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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民初300号原告秦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离婚并抚养女孩赵某乙。被告赵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2003年农历11月8日以彩礼人民币32000元订婚,同年12月9日举行婚礼,2005年4月12日在屯字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2月9日生男孩赵某甲,2006年7月22日生女孩赵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娘家陪嫁品有彩色电视机1台。婚后,原、被告一同外出北京务工,后被告去深圳务工,双方关系逐渐不睦,2013年1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2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实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2、结婚登记证明,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3、原、被告陈述及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双方婚后夫妻感情状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两个孩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让互谅,积极沟通,及时化解矛盾,尚有和好希望,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够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秦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封涛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