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德兴与赵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兴,赵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016号原告杨德兴。委托代理人吴亚梅,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彬彬。委托代理人姜善斌,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杨德兴与被告赵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兴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兴撤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德兴负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