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卢连坤与蔡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连坤,蔡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3222号申请执行人卢连坤。被执行人蔡小飞。申请执行人卢连坤与被执行人蔡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启吕民初字第0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蔡小飞应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卢连坤人民币93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信息。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人表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暂时终结。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人表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暂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启吕民初字第0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韩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文涛 来自